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gezy@ahedu.gov.cn;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11月20日-11月25日。
特此公告。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
安徽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省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报名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建设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需要,加大教育投入,调整教育资源配置。
二、继续完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的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凡在我省具有初中学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与学籍所在地的学生同等享有参加中考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权利。
三、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在皖参加高考的政策。户籍、学籍均在我省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报考或在学籍所在地报考;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不具有我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凭在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为有效。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自2013年开始实行。
四、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举措,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在学籍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沟通、联系、衔接,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考试移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了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本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