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 录取批次
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分为三大类十三个批次:
普通文理科五个批次:提前批,本科一、二、三批,高职(专科)批。
提前批分为本科批和专科批,本科院校分为军事(含国防生)、公安、政法、免费师范生和其他共5类,专科院校分为公安、航海、旅游共3类。
本科一批,即一本,包括“211”工程、“985”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院校及经过我省批准参加该批次录取的高校或专业。
本科二批,即二本,包括未被列入一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
本科三批,即三本,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
高职(专科)将过去的一专、二专合并为一个批次。
艺术类分为六个批次: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和文理科参加我省一本批次录取的省外院校;
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属院校校考、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校考;
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
第五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六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体育类分为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
同一类别的不同批次,是相互独立的,只有在前一个批次录取结束后,才开始后面批次的录取,如果已经被前一批次录取,则不再参加后面批次的录取,如果没有被录取,则可以继续参加后面批次的录取。兼报文史、理工类志愿的艺体类考生,当文史、理工类与艺体类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体类投档优先。
关键词二 志愿设置
在2008年成功实行普通文理科平行志愿的基础上,今年我省继续完善平行志愿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平行志愿的范围扩大到提前批的部分类别、艺术类的部分批次和体育类的所有批次。具体为:
普通文理科:本科院校的一、二、三批次均设A、B、C、D平行的4个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次增设一个平行志愿,即设A、B、C、D、E、F平行的六个院校志愿。第一、二批本科院校每个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第三批本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每个院校志愿均设4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和院校追加的计划面向批次线上未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同时,批次线下20分之内的考生也可以据此计划填报“降分征集志愿”,作为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降分投档的备档。“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平行的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和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进行逐分降分投档。
提前批本科院校的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和免费师范生两类实行平行志愿,设A、B、C平行的3个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面向未被录取的合格生源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设A、B、C平行的3个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艺术类的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即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每批均设A、B、C平行的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设A、B、C平行的3个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体育类的所有批次,即第一批本科批次和第二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本科批次设A、B、C、D、E平行的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次设A、B、C、D平行的4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设A、B、C平行的3个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本科其他类别和高职(专科)院校仍实行传统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院校服从志愿按类别投档。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选报一类,多选视为无效志愿。
艺术类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设一个院校志愿。
特殊类招生的志愿设置,自主选拔录取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设1个院校志愿。
关键词三 照顾政策
根据省招委印发的《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我省今年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以及优先录取的条件仍然与去年相同,具体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2)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5.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符合第1~4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1~4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规定的时间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关键词四 违规处理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切实端正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招生考试秩序。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考试院、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考试院。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省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考试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