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司〔2009〕36号
关于印发《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办法,严格体育考试程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体育考试过程的监督。
二、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肃考风考纪。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
三、加强录取环节的管理,严禁违规录取,确保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附件:1.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时间表
2.成绩库结构
3.录取考生信息库结构
4.诚信记录库结构
5.部标代码含义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10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主要实行以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大学、渤海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工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大学、井冈山大学、赣南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师范大学、南阳师范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西华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共78所。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晋中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集美大学、阜阳师范学院、鲁东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吉首大学、海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共40所。
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招生院校。
第四条 招生院校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中国式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
第五条 本办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 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源所在省(区、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方可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七条 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八条 考生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单招报名工作,冬季项目报名工作应当于1月31日前结束,其他项目的报名工作于4月1日前结束。
第九条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8日、9日(见附件1)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七日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当在1月至3月之间进行,考试具体时间须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十条 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测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 体育专项测试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实况录像由学校纪检部门保管2年,以备抽查或复核。有条件的招生院校可试行专项测试新标准。
第十二条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评阅试卷。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十五条 省级招办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按本办法招生院校的考试、阅卷及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25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见附件2)、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3)、录取新生名册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招生院校必须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九条 各招生院校应当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0%的;
(二)擅自将其他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一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高考报考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