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等有关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6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及《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政〔201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院长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安监法[2016]182号),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督查指导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等级认定审核;研究决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好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审核与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准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各类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负责指导学院做好各类科研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更新和消防通道管理,开展紧急疏散演练。
第六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主要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配备稳压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机房类实验室要安装空调,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院将追究使用人责任。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实验室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实验室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向学院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学院无法自行整改消除的,以专题报告形式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2017年12月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