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秋颍     2014-04-16     

校人〔2013〕28号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阜阳师范学院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编外用工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用工是指学校无法劳务派遣的岗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用工。人才政策安排的岗位不在此列。对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已覆盖到岗位,学校不再设置编外用工岗位。

第三条学校原则上采取劳务外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用工。编外用工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全日制岗位数不得超过事业编制的5%。各部门根据编制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实际,编制编外用工计划,上报学校批准后,由校人事处统一下达岗位用工指标。

第四条用工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用工指标,按照民主、公开、择优原则进行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优先聘用社会保险齐全的下岗职工或退休人员。

第五条劳动合同一般不连续签订。确需续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报学校批准。

第二章招聘

第六条招聘条件

(一)年龄要求:应聘者符合法定用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应聘者已有社会保险或承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者,优先安排。

(二)身体要求:身心健康,应聘前须持有近期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有职业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校医院确认。

(三)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完成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四)岗位所需其它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须填写《阜阳师范学院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人事处审核汇总各部门编外用工岗位计划,报学校研究批准后,下达用工指标,发布招聘信息。

(三)招聘考核工作以用工部门为主,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阜阳师范学院编外用工申请表》(从人事处网页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学历(位)等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工作,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本人提供虚假信息者,学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开招聘可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网上公告。

(六)签定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外来人员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

(七)用人部门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前,通知受聘人员,合同期满后一般不连续聘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用工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6个月。对合同期满学校不再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第四章用工管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人事处和用工部门共同负责。人事处负责用工计划审核、招聘程序审定、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的办理等有关事宜;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岗位培训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各部门必须依法用工,不得违反本办法聘用和辞退编外用工,不得私自用工和顶替用工。否则,由用工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根据编外用工所聘岗位职责要求,由用工部门和当事人协商,在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岗位报酬,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二条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按规定为编外全日制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已入社会保险的,本人凭缴费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学校对编外用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按合同约定处理。对续聘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劳动报酬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用工部门填报编外用工考勤及工资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编外用工人员与用工部门发生争议的,用工部门按合同协商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文件自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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