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教职工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积极工作,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并为教职工的晋升、聘任、奖惩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组织部、纪委办、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二级单位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实施。科级干部在所属二级单位参加考核,年度考核表由组织部审核、归档。
三、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奖惩结合。
四、考核范围
考核当年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应围绕岗位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工作实绩为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六、考核标准及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三)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具体比例以当年年度考核通知为准。
七、考核程序
1.学习动员: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考核工作文件,严格按规定组织相关考核工作。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认真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打印)。
3.述职评议:被考核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20人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分组述职;20人以下、10人以上的单位,在单位内述职;不足10人的单位,在所在党支部范围内述职,所在党支部仍不足10人的,与业务相近的党支部合并述职。各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做好民主评议工作。
4.评鉴意见: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述职以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主管领导写出评语,并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公示3个工作日)。
5.学校公示:人事处汇总全校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将优秀等次人员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学校审定:年度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7.结果上报: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材料归档: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晋升、聘任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八、考核结果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金额有调整的,以当年年度考核通知为准。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学校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其对口工作(学习)单位提供学习、工作及执行任务表现情况,回校参加考核。
(三)教职工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教职工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学校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批准,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试行办法》(院人字〔97〕0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