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2020-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加快我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挂职锻炼提高中青年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规范挂职锻炼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计划的意见》(皖教人〔2013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中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4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锻炼工作,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校企、校际、校地合作为宗旨,通过选派中青年教师到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挂职锻炼,开阔青年教师视野、丰富教师实践经验、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增强教师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人才成长的能力。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挂职锻炼范围为国(境)内,包括:

(一)上级组织安排选派的;

(二)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求选派的;

(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选派的。

第四条 挂职锻炼方式包括:

(一)挂职锻炼:到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担任机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和乡镇科技特派员、农村中小学教师等进行挂职锻炼。

(二)顶岗培训:到企事业单位开展顶岗培训,熟悉和掌握工作流程和专业实践技能。

(三)产学研合作: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工程设计、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四)调查研究:结合学科专业,针对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第五条 挂职锻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三)学有专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挂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及管理能力;

(四)一般为高校教师系列人员,应在高校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应挂职岗位工作。

第六条 选派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派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一般可以采取学校推荐、学院联系或个人自荐等方式,经挂职单位同意、人员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人事处审定等程序进行。各单位要积极推荐挂职锻炼人选。

鼓励和支持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挂职。对于学校选派大学生到乡村中小学顶岗实习的,每个学科至少选派1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返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该教师挂职锻炼经历。

第八条 挂职可采取脱产或兼职方式进行。以脱产方式挂职要确保正常工作时间在挂职单位,以兼职方式挂职可以根据挂职单位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合理安排时间。挂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如果工作需要,经挂职单位和学校商定后,可以缩短或延长挂职时间。

第九条 45周岁以下的在岗高校教师系列人员(通过学生处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职辅导员除外),在晋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前,应有一次累计参加过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挂职锻炼经历。其中,学科教学论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应有一次累积6个月的中小学挂职经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挂职教师由学校与挂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对于脱产挂职的以挂职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挂职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挂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和业务专长,积极参与挂职单位的教育教学、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活动,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为挂职单位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应用,了解社会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挂职资格,并视具体情节追究责任:

(一)不能按期提供工作协议和相关工作任务书的;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缺乏明确的可量化指标的;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不能体现教学科研工作性质的,没有具体教学工作任务或没有科学技术理论成果应用的;

(四)工作协议目标弄虚作假的;

(五)挂职锻炼教师在挂职单位领取工作报酬的;

(六)有其它背离挂职锻炼目标行为的。

第十二条 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须主动向学校所在二级单位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挂职时间在1年以上的,每半年至少应向学校所在二级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挂职期满,挂职教师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全面总结,由挂职接收单位或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挂职接收单位,对挂职教师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挂职教师要接受学校开展的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参考挂职接收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的考核分为日常考勤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挂职待遇、晋职晋级以及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日常考勤由挂职单位协助管理,定期向教师所在单位通报。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团委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挂职锻炼考核小组,负责对教师挂职锻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及督查考核,考核组将随机探访和慰问挂职教师,并进行走访检查。

(二)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应按挂职锻炼计划,认真开展工作、学习、调研,积极参与挂职单位的业务交流,广泛开展产学研活动。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教师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总结(不少于2000字),根据考核要求填报《阜阳师范大学挂职锻炼教师考核鉴定表》(由挂职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交经挂职单位认可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挂职单位联系、核实教师的挂职情况,听取挂职单位意见,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与挂职教师其它个人上报材料等一并报人事处。学校考核工作组一般在每年高校教师(实验)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发布代表作鉴定通知的同时集中开展考核,重点考察挂职教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查看个人汇报材料,必要时听取所在单位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且挂职期间必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一)与挂职单位合作成功申报三类以上项目1项,或获得挂职单位委托研发、咨询类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文科2万元、理科4万元以上);

(二)主持合作开发应用型课程1门(担任主讲人)或联合出版应用型教材1部(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三)获批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2项(均为第一位专利人);

(四)负责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技术成果被挂职单位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取得较高的经济(20万以上)和社会价值(附证明材料)。

(五)在乡村中小学挂职一年,教学、科研或指导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挂职单位正式发文表彰的。

第十六条 挂职教师应遵守学校和挂职单位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工作,多出实践成果。挂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如影响学校声誉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挂职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二)无故不接受挂职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单位反映、学校考核小组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单位通报或学校考核小组巡查发现2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教师应及时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擅自延期返回或不回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的一切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考核考勤等文件规定执行。在工龄、教龄、任职年限、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与学校在岗教师同等对待。挂职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通过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等部门外派挂职锻炼的专业教师,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挂职期间确实从事了与本人专业相关工作并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该教师挂职锻炼经历,并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阜阳师范学院中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校人〔20172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报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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