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励学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设立“阜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主要授予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设立创新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励额度分别为:一等1000元/人、二等600元/人、三等300元/人。设立创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为3000元。评选人数依据当年度评审文件为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品格高尚;
3.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创业,成绩突出;
4.评审年度内未受到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成果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论上有一定的创新或发展,以第一作者在国际、国内学术刊
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会议论文);
(2)参与撰写学术著作一万字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
(3)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项;
(4)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6)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7)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或活动。
2.创业奖学金
具有创新精神、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有较好经济效益;
(2)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良好。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审时依据评审条件并参考以下加分要素,结合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评议后最终确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一)创新奖学金加分项
1.以第一作者在四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0分。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第一作者另加20分,其他作者每篇加5分。
2.参与撰写学术著作一万字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论文交流的,每篇加10分。
3.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15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发明成果成功转化为企业或转
让的,每项加20分。
4.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被批准并完成项
目的,每项加5分。
5.参加“互联网+”、“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暨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组)、“挑战杯”和“创青春”等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0、17、14、1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7分。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5、3、2、1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6.参加科技、教育、人社、团学、发改委等官方系统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9、6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2、9、6、3分;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6、4、3、2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二)创业奖学金加分项
1.顺利获得风险投资1-9万人民币的,加5分;获得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获得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获得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获得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2.以自有资金经营年度营业额达1-9万人民币的,加5分;达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达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达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3.所创企业初具规模,能够带动1-3人就业的加3分;带动4—10人就业的加5分;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加8分。
(三)有关说明
1.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
2.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得分标准的70%、50%、40%、30%计分。
3.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学生的加分不可累计,按最高的单次得分加分。
4.创新奖学金与创业奖学金在同一年度不可兼得;同一个创业项目只可有一人进行申报。
5.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评审专家组综
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审。
6.各类赛事认定时间节点依据决赛举办时间为准,证书未发的,由主办方或校内承办部门提供证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符合条件学生按评审文件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初审合格后报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复核无误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奖学金从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