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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编辑:董淳一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21:18 访问次数:

学〔2023〕71号

各学院: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2级物理学(师范)4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21142**)、林某某(学号:20221142**)、王某某(学号:20221142**)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23年5月30日深夜未经批准私自出校且不在指定宿舍住宿,给学生本人安全带来隐患,并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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