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姜珊     2016-06-23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06930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动,受到良好的管理和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和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实验动物为工作对象的各类组织与个人。

第四条 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其主要任务是保证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符合善待实验动物的要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和学习,动物实验实施方案设计合理,规章制度齐全并能有效实施,并协调本单位实验动物的应用者之间尽可能合理地使用动物以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

第六条 善待实验动物包括倡导“减少、替代、优化”的3R原则,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第二章 饲养管理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饲养室的内环境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笼具、垫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垫料应灭菌、除尘,定期更换,保持清洁、干爽。

第九条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笼具内每只动物都能实现自然行为,包括:转身、站立、伸腿、躺卧、舔梳等。笼具内应放置供实验动物活动和嬉戏的物品。

孕、产期实验动物所占用笼具面积,至少应达到该种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的110%以上。

第十条 对于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及犬、猪等天性喜爱运动的实验动物,种用动物应设有运动场地并定时遛放。运动场地内应放置适于该种动物玩耍的物品。

第十一条 饲养人员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在抓取动物时,应方法得当,态度温和,动作轻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对动物进行观察,若发现动物行为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二条 饲养人员应根据动物食性和营养需要,给予动物足够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其营养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应充分满足实验动物妊娠期、哺乳期、术后恢复期对营养的需要。

对实验动物饮食、饮水进行限制时,必须有充分的实验和工作理由,并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

第三章 应用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应用过程中,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少到最低程度。实验现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

第十六条 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保定器具应结构合理、规格适宜、坚固耐用、环保卫生、便于操作。在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宜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第十九条 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第四章 运输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国内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活体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国际运输应遵循相关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IATA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应遵循的规则

1. 通过最直接的途径本着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尽快完成。

2. 运输实验动物,应把动物放在合适的笼具里,笼具应能防止动物逃逸或其它动物进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袭和污染。

3. 运输过程中,能保证动物自由呼吸,必要时应提供通风设备。

4. 实验动物不应与感染性微生物、害虫及可能伤害动物的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

5. 患有伤病或临产的怀孕动物,不宜长途运输,必须运输时,应有监护和照料。

6. 运输时间较长的,途中应为实验动物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用水,避免实验动物过度饥渴。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注意的事项

1. 在装、卸过程中,实验动物应最后装上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时,应最先离开运输工具。

2. 地面或水陆运送实验动物,应有人负责照料;空运实验动物,发运方应将飞机航班号、到港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接收方,接收方接收后应尽快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3. 高温、高热、雨雪和寒冷等恶劣天气运输实验动物时,应对实验动物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地面运送实验动物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专用运输车应配置维护实验动物正常呼吸和生活的装置及防震设备。

5. 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实验动物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 善待实验动物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实验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应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有益于教学及人才培养;有益于保护或改善人类及动物的健康及福利或有其他科学价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善待实验动物的知识和要求,正确掌握相关技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虐待实验动物。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离开实验动物工作岗位;因管理不妥屡次发生虐待实验动物事件的单位,将吊销单位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 非实验需要,挑逗、激怒、殴打、电击或用有刺性食品、化学药品、毒品伤害实验动物的;

2. 非实验需要,故意损害实验动物器官的;

3. 玩忽职守,致使实验动物设室内环境恶化,给实验动物造成严重伤害、痛苦或死亡的;

4. 进行解剖、手术或器官移植时,不按规定对实验动物采取麻醉或其他镇痛措施的;

5. 处死实验动物不使用安死术的;

6.在动物运输过程中,违反本意见规定,给实验动物造成严重伤害或大量死亡的;

7.其它有违善待实验动物基本原则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相关术语

1.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2.3R(减少、替代、优化)原则:

减少(Reduction:是指如果某一研究方案中必须使用实验动物,同时又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法,则应把使用动物的数量降低到实现科研目的所需的最小量。

替代(Replacement:是指使用低等级动物代替高等级动物,或不使用活着的脊椎动物进行实验,而采用其它方法达到与动物实验相同的目的。

优化(Refinement:是指通过改善动物设施、饲养管理和实验条件,精选实验动物、技术路线和实验手段,优化实验操作技术,尽量减少实验过程对动物机体的损伤,减轻动物遭受的痛苦和应激反应,使动物实验得出科学的结果。

3.保定: 为使动物实验或其它操作顺利进行而采取适当的方法或设备限制动物的行动,实施这种方法的过程叫保定。

4.安死术:是指用公众认可的、以人道的方法处死动物的技术。其含义是使动物在没有惊恐和痛苦的状态下安静地、无痛苦地死亡。

5.仁慈终点:是指动物实验过程中,选择动物表现疼痛和压抑的较早阶段为实验的终点。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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