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6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化学品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实验室按学科归属由学院统一管理)、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负责制,学校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以学校领导与各学院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安监法〔2016〕182号),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影响教学、科研等名义降低实验室安全管理标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保卫处、后勤集团、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督查指导各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决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好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审核与监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各单位对领导小组的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会议研究;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检查及督查整改等管理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制订、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等级认定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准入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以及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等相关专项经费与落实工作,指导各学院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教务处牵头开展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论证,组织开设实验室安全通识课程。
科研处牵头开展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对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制品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从严评估,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研究生处牵头指导相关学院做好研究生导师安全培训,指导研究生导师做好研究生安全培训,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归档工作,协调开展研究生安全准入工作。
保卫处牵头负责对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进行合理配置与更新和消防通道管理,对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学院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危险化学品管理,开展紧急疏散演练。
基建处牵头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各类实验实训用房建设的环境安全评估以及附属消防、水电配套设置建设论证。
后勤集团牵头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做好实验室维护维修与改造水电安全论证、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指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督促实施;负责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实验室主任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教学、科研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实验室主任指导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标识系统建立,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跟进隐患整改进度,实行闭环管理。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实验室开放项目安全管理;做好内务管理和常规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明确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认定实验室危险等级(高危/危险/一般/普通);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学科逐步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范畴。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按照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须经检疫检验,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动物尸体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由学院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处置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化学品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等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物由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产生者(在教学、科研、分析检测等实验室活动中有废弃化学品产生的单位)负责收集。学院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应主动按要求收集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并在实验室合适位置明示《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分类表》,以便相关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和弃置废弃化学品。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配备稳压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机房类实验室要安装空调,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危险等级牌放室内),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学院、科研平台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检查时间定为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检查一次,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学院、科研平台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科研平台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三) 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四)学校探索建立实验室安全专员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专员岗,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督促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由一线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或学生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通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学院、科研平台报告。对学校每季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所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在下一季度安全检查时仍未消除隐患的,则由该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向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具体情况,整改不力的由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情况严重的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奖励和问责机制。对于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并给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政〔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