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实训〔2020〕5号)

 姜珊     2020-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科研平台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化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行危化品管理如下有关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监督检查,筹措专项经费,指导督促做好危化品安全隐患整改,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保卫处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盗工作,定期指导、检查消防安全与应急演练;对接地方公安系统做好管制化学品的审批与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全校危化品的全过程管理。

(三)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作为学校危化品主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危化品申报、仓储、采购入库、领用等日常管理手续和过程记录及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危化品安全管理,实验室主任为危化品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危化品使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化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化品的安全使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向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危化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化品等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化品采购

第六条 所有危化品使用必须实行审批、采购、入库、领用和处理等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购买必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向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销商购买,严禁私自购买。

第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并报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研究同意后办理合法购买手续。

(二)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核,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办理合法购买手续。

第九条 危化品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禁止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危化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严禁超发;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未使用完的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禁止在实验室内暂存。

第四章 危化品存放

第十一条 危化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开展消防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仓库内的危化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走廊内不得囤积危化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化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化学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六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把锁、双本帐。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五章 危化品使用

第十七条 危化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化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三)设计实验项目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领用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六)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一)所有实验气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单独操作。

(二)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三)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九条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对于危险化学废弃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院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规私自购置危化品的;

(二)危化品存放混乱的;

(三)危化品使用不合规的;

(四)危化品丢失、遗失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在学院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并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学院领导,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实训〔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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