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9号)

 姜珊     2020-05-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主要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仪器设备。单价不足3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但具有通用性高、性能良好且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均需接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上网对外公布。

第四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接“安徽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完善网络服务功能。

第五条 遵循“专管共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设备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共同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六条 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学校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平台建设和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省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学院、省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应遴选落实好设备管理员,并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等日常工作;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信息、制定实验规则和共享开放业务信息;及时完善代刷实验记录等内容,并做好费用结算及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按照教学、科研和校内、校外的优先级顺序,实行网上开放预约使用。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上机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对于有上机需求的用户,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上机操作;为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师生学习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功能开发。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处理用户的预约申请,及时提供共享服务和检测结果,一般应在送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杂或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员及相关人员应做好检测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为用户保守技术和数据秘密。

第十三条 用户在设备管理员审核处理后,及时与设备管理员联系,完成缴费和送样工作。预约申请受理后无故取消3次以上或不按时缴费的申请人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继续申请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及科研平台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一)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该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内同类设备收费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折旧费、运行成本和技术服务等因素,研究制定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先由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调研校外同类型设备3所以上管理单位的收费情况,并经单位35位专家论证后确定收费建议标准,由学校审定后执行。未经审批许可,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改变费用标准。

(三)同种设备同种样品(机时)的收费统一标准。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开放服务,谋取费用价差。凡私自接受测试任务或谋取费用差价的,除追缴费用外,并进行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大型仪器设备用于校内教学或各类课题主持人使用本课题经费购置的大型设备,不收费,但要如实记录使用机时。

第十六条 收费结算

校内共享使用,财务处给课题组设置专门账户,校内人员可以先使用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定期结算。校外用户先缴费后使用,并持缴费凭证到设备管理员处领取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收费分配。通过开放共享服务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由学校按照60-80%的比例返还给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与开放服务成本。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对于设备使用率不高、共享开放度不够、产出效益低、用户评价满意度低、日常管理严重缺位的设备管理单位,学校将适时予以通报;对于造成设备闲置或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必要时调整设备归属,并暂停设备管理单位资源需求投入;对于使用效益较好的设备管理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其单位设备需求立项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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