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求申报管理,规范立项论证程序,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闲置浪费,提高需求合理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凡使用学校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专项或其他来源资金)申购的仪器设备或教学软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学校仪器设备需求申报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仪器设备需求申报组织、立项论证、经费预算和设备使用效益分析等职能。
第四条 仪器设备申报要立足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方向。教学类仪器设备应充分保障专业培养方案中实验(实践育人)课程教学大纲中实验项目的正常开设和创新创业教育需要的实验实训条件。科研类仪器设备应立足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孵化科研成果、提升科研能力,学校重点支持优势学科和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五条 坚持“基础优先、彰显特色、共享开放、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仪器设备需求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信息公开,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需求申报
第六条 仪器设备需求要系统规划、统筹兼顾,注重实验室的功能化建设,增强仪器设备的配套化和完整性;要贯彻“资源优化、节约高效”的原则,注重建设的前瞻性、共享性,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率。
第七条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时间节点,分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提出总体建设方案(体现在实验室建设规划中)和分年度计划。新设专业获批后,应在两个月内提出仪器设备需求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仪器设备预算投入方向和投入规模。每年仪器设备需求申购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应充分调研,在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年度设备需求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分类填报。
第十条 单台(套)价值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申报单位需附专题论证报告。对于特殊结构体积较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明确的场地安装条件论证。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进口设备需求。确需采购进口设备的,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 对于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总体建设方案,学校将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经学校批准后作为仪器设备建设依据,分步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对年度仪器设备需求进行分类论证。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教学仪器设备和科研仪器设备需求,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依据为:
(一)教学仪器设备
1.有明确的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应体现主要设备);
2.有符合设备使用条件的实验场所;
3.与学院现有设备之间无重复购置现象。
(二)科研仪器设备
1.有重点学科支撑,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或遴选为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团队;
2.有前期研究基础(三类以上在研项目和一类以上研究论文);
3.与学校现有设备之间无重复购置现象,共享度高的设备优先投入;
4.有可量化考核的预期成果;
5.有明确且符合条件的存放场地。
第十四条 对于单价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组织单独论证,必要时引入校外同行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审议年度设备需求计划,并将审议结果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求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下达年度仪器设备需求立项计划,申报单位按照招标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填报《采购项目需求表》,确认需求技术参数。《采购项目需求表》(一式两份)经学院院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后,一份存档,一份统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入采购环节。
第四章 需求变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需求立项批准后,即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的重要依据。采购任务书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切实维护仪器设备需求立项和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而不影响后续采购工作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需求变更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申报人应及时办理需求计划的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负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需求立项情况,设立年度仪器设备专项购置经费预算,由设备需求申报单位负责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流标项目和招标结余经费的可以使用部分,按照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再论证和再分配,避免造成学校经费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使用集体或个人项目经费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凡使用各级各类项目经费申报仪器设备的需求,实行备案制,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仪器设备需求统一管理。
第六章 效益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科研设备申报责任人制度。牵头申报人作为设备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应结合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对实验室与设备资源的需要,充分调研,负责做好项目需求的必要性论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设备申报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单位设备申报的审批把关,并跟进做好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安装调试和验收。
仪器设备中标信息一经发布,需求申报单位应及时联系中标方供货。按规定验收通过后,需求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仪器设备投入到教学科研活动中去,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开展的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中,对仪器设备验收后不及时投入使用、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仪器设备长期闲置造成浪费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牵头申报人的责任。必要时暂停该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需求立项,直至整改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阜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需求立项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