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4号 )

 姜珊     2020-05-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实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范围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专项或其他来源资金)申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贯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修旧利废”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内技术力量的作用,适时引入校外专家参与,切实做好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 探索建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服务外包制度,鼓励学院试点实施,及时做好设备维修维护,切实提高设备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和实训需要。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统筹学院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设备维修具体落实。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根据维修流程,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程序单》(以下简称《维修程序单》)并向领导报批;

(二)安排专人联系维修单位,确定故障类型;

(三)主持或参与商定维修费用;

(四)组织专人参与现场维修

(五)负责做好维修验收以及废旧设备残值处理和维修经费报销;

(六)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和检测维修档案制度。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要依照规定程序办理: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维修需求,填写《维修程序单》,报学院负责人审批。

(一)预计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含配件)小于5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及时维修。

(二)预计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含配件)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鉴定,通过技术咨询,确定设备故障类型和维修费用后进行维修。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属于正常损坏的,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相关仪器设备供应商和保修期限等信息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查询。对使用年限较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一般应予以报废,不再安排修理。

第八条 设备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根据学校当年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仪器设备故障处理的工时费可按双方协议价格或事先商定的工时价格执行;需要更换零配件的维修项目,则要求在维修前列出报价清单,经维修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由设备管理员进行现场监理,维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实验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处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维修经办人和验收人在《维修程序单》的“维修效果”一栏上签名确认,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更换的废旧配件由设备管理员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需要退回原厂的旧配件,由厂家出具相关材料,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退回。废旧设备或配件的处置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一)5000元以上维修项目附《维修程序单》;5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的《维修程序单》由学院留档备查;

(二)合法票据(需提供维修配件清单,加盖维修服务单位印章);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督查各单位教学科研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情况,适时通报督查结果并作为后续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阜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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