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设备维护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时性,根据《阜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学校探索建立教学科研设备维护维修服务外包制度(以下简称设备维修外包),为推进设备维修外包工作规范开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外包范围。本办法中设备维修外包的范围是指全校所有用于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外包条件。申请设备维修外包的仪器设备需具有批量性,故障发生具有反复性,且年度维修频次较高。
第三条 实施主体。学校鼓励具有设备维修外包条件的二级教学单位先行试点实施。教学单位作为设备维修外包实施主体单位,应先期做好三家以上相关高校同类设备维修服务外包情况的调研工作。
第四条 工作流程。相关教学单位在做好先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研材料、三家以上服务厂商的报价方案和学院拟定方案,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单位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设备维修外包招标采购手续。
第五条 合同约定。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维护维修的设备及数量、具体维护维修内容、维护维修要求、维护维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六条 过程管理。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在设备维修外包期间对维护维修的具体时间、维护维修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内容及零配件更换情况等细节进行记录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申报单位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设备维修外包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费用结算。设备维修外包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中标厂商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情况,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档案建设。申报单位须在设备维修外包服务验收合格后,将设备维修外包合同、外包服务期内维护维修记录档案、设备维修外包实施情况评价报告和《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设备维护维修服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实训〔201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