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促进和谐校园、和谐单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结稳定等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教职工党支部应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教职工党支部设置和支委会建设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应尽可能与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设置相对应。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学或科研实体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过少的,可由两个以上工作性质接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只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或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2年。
任期内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报党总支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成立、撤消党支部,应通过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热爱党的工作、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较强、乐于奉献、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应重视加强支部委员会建设。应建立一个好的支委会。支委会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严格要求自己,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强。应建立和完善一套好的支部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好的党员队伍。
第三章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师生员工,为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努力工作。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内各项学习、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有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每年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向党总支汇报。凡属支部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总支请示、汇报。
第四章 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应每学期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月不少于1次,并且做到主题、材料、时间、地点、人员“五落实”,注重质量。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按要求上党课。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三个月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1次。党支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在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形式听取党外同志的意见;应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每人分别联系几个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书面形式或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党总支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党内民主制度。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务公开,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交纳党费制度。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体育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