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2022.11.25-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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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调动研究生导师工作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导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及学校《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特制定《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主要指校内导师(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校外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校外专业学位实践导师等)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和所签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导师工作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术水平、科研方法和学术规范进行培养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七)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导师应服从学院安排的与研究生教育或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如授课、考试命题、阅卷、面试、专业实践、实习、论文开题、盲审、答辩等)。
第四条 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符合师生互选原则及相关规定基础上,导师享有选择指导的研究生权利。
(二)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及其个人实际,导师享有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的权利。
(三)根据研究方向需要,导师享有申请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的权利,但需要经过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硕委”)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研究生学业状况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调整培养计划、延迟毕业的申请或建议。
(五)导师对学校研究生评优、评奖等各类事项具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 导师资格遴选
第五条 师德师风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及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有师德负面清单失范行为(详见《阜阳师范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党〔2020〕103号)并在处分影响期内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指导能力要求。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1门以上本学科点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全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实际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8月31日)。
第七条 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要求。校内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近三年内主持在研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含2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三类以上教研课题);或参加(排名前三,含主持人排名)三类以上在研科研课题(含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二类以上教研课题)。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在申请截止日,本人支配的经费不少于2万元(含纵向、横向、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校内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1.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教育研究论文1篇以上。
2.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3.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4.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二)校外专业学位实践导师须拥有专业学位硕士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专业学位相关领域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在从事与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某领域或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导师评聘按照学校文件程序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新引进老师在进入我校工作之前若被其他高校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需满足我校相关学科遴选条件,方可适时申请导师资格重新认定。
第四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实行新聘导师上岗培训、在岗导师业务能力提升培训、骨干导师高级研修培训活动。组织选派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大导师海外研修力度,根据实际条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导师赴海外大学学习交流。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导师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导师每三年举行一次考核,获得导师资格并聘任期满者,均需参加考核。考核分为岗位职责考核与业务能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考核。任期内岗位职责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一)严格履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系统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专业实践,积极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活动及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其他学术、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业务能力考核。任期内业务能力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一)教书育人考核。主讲或参与主讲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好。
(二)科学研究考核。任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在研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含2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三类以上教研课题);或参加(排名前三,含主持人排名)三类以上在研科研课题(含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或二类以上教研课题)。
2. 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3. 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4. 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 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全面,违法乱纪。
(二)道德品质恶劣,有师德负面清单失范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指导的学位论文被省学位办抽检三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连续2次被停止招生。
(四)任期内指导的研究生有2人以上延迟答辩或毕业(除不可抗力外)。
(五)任期内无故缺席研究生导师培训及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其他相关学术、实践活动达1/2以上。
(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材料、自查表、考勤表等材料或拒绝在此类材料及表格上签名。
(七)不参加考核、无故不接受指导研究生任务或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
(八)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九)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硕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者,下一年度正常招生。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招生资格,但允许其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完成全部学业,或经研究生本人意愿,调整给其他导师进行指导。被取消招生资格者,下一轮考核合格后方能再次招生。无故不接受指导研究生任务的导师,将暂停招生资格2年。
(三)连续两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若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导师考核按照学校文件程序进行,学院分硕委组织初审与考核,确定初步考核意见(结果);校硕委授权校硕委办公室或委托相关专家对分硕委评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导师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正式公布前须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类别和级别,均按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以及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出现教学科研成果未列入的特殊情况,提请校硕委审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校硕委审定后施行,由学院分硕委负责解释。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