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03月03日 10:41    李亮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重点学科建设,依据《安徽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团队、打造学科平台、提升科研水平为重点,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遵循“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分级管理、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组  织


    第四条  我校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管理机制,以学科点学科建设小组为基础,以重点学科所在学院为依托,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明确职责、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学科的宏观规划,决定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校学科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科建设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与评估方案;
     2.主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遴选、评估与验收;
     3.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
     4.审核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
     2.支持、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建设;
     3.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发展必需的条件;
     4.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
     5.协调学科之间的关系,对重点学科加强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具体执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落实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整合、凝练学科的研究方向;
     3.培养学科学术骨干;
     4.合理使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学科带头人因工作调离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学科带头人增补人选,经学科建设处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学科点设立由所在学院主要行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组成的学科建设小组,参与本学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的讨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重点学科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项目的论证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对重大开支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三、遴  选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依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学科点申报、学院审核、专家组评议、学校审批的形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设二级学科的可按一级学科设置,且与学校现有的省级重点学科不重复。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前景: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2.研究方向: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明确的、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方向,并已在相应研究方向上取得一定的前期成果,具备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
     3.学科团队:学科队伍学历、学缘、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有一定数量的学术骨干。
     4.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内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三类及其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音乐、美术、体育类主持四类及其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
  2)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1项,或者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或者出版著作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者获得三类成果推广1项,音乐、美术、体育类要求获得二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1项或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获奖排名需第一);
  3)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正刊发表论文12篇以上,音乐、美术、体育类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正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
     5.学科平台:建有本学科的实验室或科学研究机构,具备承担学科研究的能力。
     6.学科交叉:学科能够利用不同学科的知识与方法,从事学科交叉研究,具有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的能力。
     7.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定位科学,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学生专业技能突出,社会声誉较高。
     8.社会服务:具有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转化科研成果的能力。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1.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学科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重点学科的遴选原则和条件,填写重点学科申请书,上报学科建设处。
     2.审查:学科建设处负责审查各学科申报材料,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学科,提交学校重点学科评选专家组评审。
     3.评选:学校组成重点学科评选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和评议,评选出重点学科推荐名单。
     4.审批:专家组推荐的重点学科名单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审定通过的重点学科由学科建设处公布和通知。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原则上每三年遴选评定一次,每次遴选三个左右。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根据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填报《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由学科建设处审批后启动建设。
    第十四条  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的遴选,其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评  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评估分为学科自评、专家组考核与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核三个阶段。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的评估制度。省级重点学科的评估依据《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建设周期的每一个自然年度,学科带头人要认真总结学科一年来建设成果,填写《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成果年度统计表》并上报学科建设处。
第十七条  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对重点学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由各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并递交相关成果材料,由校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科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校学科建设处根据重点学科评估标准要求,结合学科建设任务规划,采取学院自查和校内专家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验收。经验收评定为合格的重点学科授予“阜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称号。评为优秀的重点学科,作为下一批校级重点学科继续获得资助,并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经验收评定不合格的重点学科,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终止其建设资格并停止原有剩余经费的使用。


五、经  费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及学校财务状况拨专款进行建设。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教育厅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套经费,其经费管理按《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经费使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1万元以上开支须经学科点学科建设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经费支出须经学科带头人签核,学科建设处审核,一次支出3000元以下由学科建设处处长审批、3000—30000元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报账。图书资料和设备购置要经图书馆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设立学科建设管理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处实施建设过程管理的必要开支,主要包括专家评审、会议研究、论证验收、遴选推荐以及对外交流等费用。学科建设管理经费按省级重点学科总经费、校级重点学科经费的5%列支。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和各类经费开支的比例:
     1.条件建设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购买专业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等。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
     2.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等各种科研实验费用;二类以上期刊论文版面费;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查新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科研成果应用转化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5%。
     3.学术交流费:学科人员学术交流所需的差旅及相关费用;承办省级以上学科学术会议的费用;专家讲学和进行学科建设指导的相关费用(差旅费、讲学酬金等);二类以上学术期刊或全国性学会的机构会员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5%。
     4.团队建设费: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的短期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5.劳务接待费:学科团队会议及日常管理费用、接待专家费用等,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学科奖励费:获批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创新团队等团队奖励;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奖励等。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定期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挪用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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