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营造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氛围,充分激发研究生教育资源和创新活力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着事项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四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第五条 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助管岗位聘任可以适当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生倾斜,助教岗位适当向基础性学科倾斜,助研岗位适当向应用性强的学科倾斜。助教岗位要更加注重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研究生基础知识的巩固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助研岗位要更加注重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是从事答疑、批改作业和辅助教学实习实践等教学辅导工作;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是参与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学实验、工程研究、技术研发和设计、以及社会调查等工作;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是从事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包括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九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在我校研究生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之前,“三助”岗位设置率原则上全覆盖所有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每个研究生同时担任“三助”岗位一般不超过1个。
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三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岗位津贴为600元/人•月,每周实际辅助教学的工作量不低于8个学时。
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600元/人•月,工作量标准由各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助管岗位津贴为600元/人•月,每月工作量不低于30个小时。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统筹、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原则上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助教岗位按学期选用。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各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
助管岗位公布后,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助管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十五条 助教、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与考核,考核工作一般由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设岗单位共同实施。考核结果要列入研究生综合评价并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和“三助”津贴标准相挂钩。“三助”岗位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
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教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各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停止发放岗位津贴,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选用期间受到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