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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00:00 】   【点击量/阅读:

各市科技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 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在线注册。

进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申请个人注册两大类,申请个人注册分项目负责人和自然人两类。具体注册根据系统提示逐步进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登记材料。

①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项目负责人或自然人根据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型,选择填写《基础理论类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登记表》或《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负责提交申请。

②上传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评价证明分别是指:

基础理论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等。

应用技术成果:项目验收意见、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等)、或新产品证书、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评价意见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项目验收意见等。

③在线提交登记申请。

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成果所属单位,自然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至所属地市科技局。

3.在线审核登记。

①成果所属单位核对。

成果所属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成果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属地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

②归口管理单位推荐。

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果所属单位或自然人提交的成果推荐至省科技厅。

③省科技厅审核登记。

省科技厅自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省直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提交成果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与评价证明的一致性等,通过后赋予成果登记编号,在系统内予以登记,并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以上环节如出现未通过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将已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汇总分类,并及时上传至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和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利用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为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登记科技成果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的个人视情不得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计划项目,不予发放验收证书。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申请单位(个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材料不实,存在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的,注销登记成果,并把申请人纳入科技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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