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认定对象
1.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其中包括已在安徽大学、淮北师范大学等学校兼职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教师。
二、认定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承担教学与科研项目,具有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所需的科研经费。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主要完成人)。
4.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5.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年龄于招生当年8月31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3年)的要求。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1)近三年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
(2)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
(3)近三年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阜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