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选、聘任与考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我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选、聘任与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书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指导研究生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社会调研、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就业指导及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评 聘
第十条 选聘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按照评聘分离、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聘分离是指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评定相对分离,在被认定导师资格的基础上再评定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授权学科为主,兼及支撑学科;
(二)根据培养规模和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导师资格原则上每两年增加认定一次;招生资格评定于每年9月份进行(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办法另行制定),与制定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同步进行。评定导师的招生资格需根据招生指标,按最大师生比不超过1:1来确定参加招生的导师数。
第十一条 遴选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及团结协作的精神,身体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反映本学科点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全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实际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8月31日);
(四)近三年内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三名)。科研到帐(含纵向、横向)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少于1万元,理工类学科不少于2万元;
(五)近三年内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2.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有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
5.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优秀成果奖励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
6.艺体学科必须在三类以上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同时有省级以上参展作品,或由省级专业机构举办个人音乐会、画展,或指导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团体奖励或个人前3名奖励。
本条所列相关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阜阳师范学院。成果统计只计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只计算一人次。
(六)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遴选条件可酌情放宽;
(七)已被认定与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淮北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遴选时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评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参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交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在研项目证明、代表性成果以及被收录或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议,根据培养规模和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择优推荐,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材料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和招生资格评定办法,拟定导师候选人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导师资格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工作需要,审阅推荐材料,择优遴选,投票表决。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视为通过,对通过者学校颁发聘书认定其导师资格;
(五)招生资格审定。被认定导师资格者,根据导师招生资格评定的办法(另行制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择优推荐拟参与年度招生的导师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推荐材料、审定名单并确认、备案。每位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工作量实行教学工作量制度,由学校分年度统一核算并划拨专项经费发放。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工作量核算:
(一)每课时津贴标准与当年本科课时津贴标准一致,研究生每课时工作量为本科生工作量的1.5倍,工作量酬金为课时数×1.5×当年每课时津贴基数×系数。其中,公共必修课与公共选修课的系数为:不超过50人系数为1,5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限定选修课的系数为:不超过30人系数为1,30人以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任意选修课的工作量按专业方向计算;
(二)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年度工作量补贴为15课时/年·生。其工作量酬金为课时数×1.5×当年每课时津贴基数。导师的工作量酬金按学年发放;
(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硕士生导师工作量的核算办法依据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非硕士生导师的授课教师,其工作量的核算参照第十四条进行。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每年7月份进行一次。依据考核结果,对硕士生导师相关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与程序,具体按照《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学年度考核体系(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
(一)考核优秀的硕士生导师,学校给予奖励,可继续指导在读研究生,并优先获得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考核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可继续指导在读研究生,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定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章施行;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对其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省学位办对其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将限制招生;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或由于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者,将停止招生;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制裁者,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或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取消导师资格;
(三)上述奖惩措施如与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需按硕士生导师评聘程序进行。已指导的在读研究生由硕士点负责人负责,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与,调整给其他导师进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硕士生导师评聘、考核管理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