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及相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局 合肥海关转发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医函〔2020〕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二、全面排查。学院应在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基础上,对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切实做到无遗漏,零报告。
三、从严审批。对涉及到病原微生物实验项目和科研项目要从严审查,先建后批,须取得合法资质后方可申请使用,严禁瞒报、漏报。
四、加强管理。学院应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强化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
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排查结果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实验室安全技术科(正行楼1111办公室),联系人:沈毅银,电话:2596386.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