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负责制,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化学品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查指导各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审定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认定结果;审核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结果,协调解决各类实验室安全问题,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研究决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筹措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梳理汇总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和审定;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督查各学院对领导小组的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管、检查及督查整改等管理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制订、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等级认定审核;定期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准入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等相关专项经费与落实工作,指导各学院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教务处牵头开展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论证,组织开设实验室安全通识课程。
科研处牵头开展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对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制品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从严评估,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研究生处牵头指导相关学院做好研究生导师安全培训,指导研究生导师做好研究生安全培训,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归档工作,协调开展研究生安全准入工作。
安全管理处(党委保卫部)牵头指导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实验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所在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对安防设施、消防通道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学院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对接地方公安系统做好危化品的审批与检查工作。
基建处牵头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各类实验实训用房建设的环境安全评估以及附属消防、水电配套设置建设论证。
后勤服务集团牵头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做好实验室维护维修与改造水电安全论证、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指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督促实施;负责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指导实验室主任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参与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指导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标识系统建立,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跟进隐患整改进度,实行闭环管理。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实验室开放项目安全管理;做好内务管理和常规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明确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安全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二)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并取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审核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学院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暂存库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严格落实审批、采购、入库、领用和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须经检疫检验,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动物尸体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由学院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处置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等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物由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产生者(在教学、科研、分析检测等实验室活动中有废弃化学品产生的单位)负责收集。学院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应主动按要求收集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并在实验室合适位置明示《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分类表》,以便相关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和弃置废弃化学品。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配备稳压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学院应当按照“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学院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人员等应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定期参加消防灭火培训和疏散训练,确保在实验室火灾发生时具有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五)其他与实验室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阜阳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机房类实验室要安装空调,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仪器设备等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三)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不可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四) 实验室给水、排水系统布置合理,运行正常。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各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须有明显的标识。
(五)其他与实验室水电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阜阳师范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食宿,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教学、科研无关的任何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一)学校、学院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学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学院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各实验室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四)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督导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督导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通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并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告。对学校每季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所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在下一季度安全检查时仍未消除隐患的,则由该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具体情况,整改不力的由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情况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处(党委保卫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处(党委保卫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奖励和问责机制。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学院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影响教学、科研等名义降低实验室安全管理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验实训〔2020〕6号)同时废止。